(2015)砀民一初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冯某与李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864号原告:冯某,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东汉,砀山县玄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又名孙倩,女,1994年9月9日出生,回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文英,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冯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于文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