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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舒学琳与王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892号原告舒学琳。被告王琴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学琳诉被告王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舒学琳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邹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培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