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舒学琳与王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892号原告舒学琳。被告王琴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学琳诉被告王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舒学琳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邹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培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