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二初字第00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郑义胜与崔波、方利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义胜,崔波,方利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00136—2号原告:郑义胜,男,1967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胡继忠,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全军,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崔波,男,197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方利康,男,1974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义胜与被告崔波、方利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晓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慧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