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天津天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与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天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030号申请人天津天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广银大厦A座23层2301室。法定代表人周宝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成华明,系天津天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被申请人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威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作平,董事长。天津天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4)扬仲调字第430号调解书一案,被申请人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未对上述调解书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上述调解书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天津天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4)扬仲调字第430号调解书的申请应予准许。审 判 长 于 毅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