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涿州市盛坤蔬菜种植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涿州市盛坤蔬菜种植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河北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振宗,职务经理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新开街。委托代理人吴占明,男,汉族,1957年5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恒州镇旧南环路。被告涿州市盛坤蔬菜种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学林,职务经理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百尺竿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涿州市盛坤蔬菜种植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长军审 判 员 朱慧姝人民陪审员 张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