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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行立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湖南省用电设备设施商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用电设备设施商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雨行立初字第24号起诉人湖南省用电设备设施商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华菱蓝调国际1220室。法定代表人:李白子。2015年5月2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湖南省用电设备设施商会的起诉状。起诉人湖南省用电设备设施商会以湖南省工商联合会为被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确认被起诉人作出的湘联函(2015)1号批复无效;确认原告的第一届第八次理事大会决议合法有效;要求被起诉人正确履行职责,尽心为原告提供服务。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起诉人湖南省工商联合会作出关于同意罢免李白子商会会长职务批复的行为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所授予的职权,故起诉人湖南省用电设备设施商会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湖南省用电设备设施商会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隆改平审判员  靳 晓审判员  胡 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