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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催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威尔克工业纺织(嘉兴)有限公司、何建良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威尔克工业纺织(嘉兴)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催字第00004号申请人威尔克工业纺织(嘉兴)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嘉兴市嘉北工业区秀庄路西。法定代表人何建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晓东,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威尔克工业纺织(嘉兴)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都支行签发的票号为31400051/22570874[金额50000元,出票人盐城市朝阳家具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柚雅家居制造有限公司,出票时间2014年9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3月29日,由申请人威尔克工业纺织(嘉兴)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威尔克工业纺织(嘉兴)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威尔克工业纺织(嘉兴)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 颖审判员 徐 霞审判员 朱秋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