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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中法民三终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龙大英、惠州市朝鹏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大英,惠州市朝鹏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民三终字第1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大英,女,苗族,1976年7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贞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凯,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维川,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朝鹏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镇白石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亮。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颖,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顺开,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龙大英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市朝鹏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阳区人民法院(2014)惠阳法秋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15年5月11日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上诉人龙大英的委托代理人郑维川送达了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通知上诉人应于2015年5月28日下午15时到达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但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因上诉人龙大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上诉人龙大英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龙大英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免收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向科审 判 员  朱莉娜代理审判员  邱炜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卢雪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