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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枣阳执字第006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田兆勇诉金华麦面公司吴大勇欠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兆勇,湖北金华麦面集团有限公司,黄运河,吴大勇,田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执字第00670-7号申请执行人田兆勇。被执行人湖北金华麦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麦面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防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运河。被执行人吴大勇。被执行人田波。本院(2014)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吴大勇、常红英名下的产权证号为枣房字第0**号位于枣阳市东园桥头书院街西南角X号的一套房屋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吴大勇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变卖)所查封的房地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张军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