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赵广新与通化市恒泰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新,通化市恒泰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222号原告赵广新,男,56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通化市恒泰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仁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维国,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广新与被告通化市恒泰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通化市恒泰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广新撤回对被告通化市恒泰热力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广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云代理审判员 唐丽丽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