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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初字第1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刚与曲春波、张爱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曲春波,张爱红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1989号原告刘刚。被告曲春波。被告张爱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与被告曲春波、张爱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訾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