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初字第1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刚与曲春波、张爱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曲春波,张爱红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1989号原告刘刚。被告曲春波。被告张爱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与被告曲春波、张爱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訾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