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王某甲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586号原告吕某某,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王某甲,女,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王某乙,男,53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晓宇,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沈国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晓甜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