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李天保犯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保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运盐刑初字第115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天保,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1427011972********,农民,出生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现住盐湖区上王乡上王村*组。2014年11月6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取保候审。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公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天保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永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天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8日20分许,李天保驾驶无牌马自达三系轿车沿学苑北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当行驶至事故地点华林逸墅门口处时,与由南向北张少辉驾驶的晋LMA1**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张少辉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形成死亡一人的交通事故。李天保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驾驶证、行车证及车辆信息复印件、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天保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决。被告人李天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8日20分许,被告人李天保驾驶无牌马自达轿车沿盐湖区学苑北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当行驶至华林逸墅门口处,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张少辉驾驶的晋LMA1**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被害人张少辉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晋公交认字(2013)第1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天保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少辉无责任。同时查明:2014年2月18日,经盐湖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被告人李天保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35万元并已履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证明案件起因和案发经过的证据1、被告人李天保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12月28日20时50分,我驾无牌马三轿车在学苑北路华林逸墅门口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当时我记得我驾车沿学苑北路由北向南行驶到立交桥附近与一辆车相撞了,随后醒来发现我在医院;发生事故的无牌马三轿车是我驾驶的,事故发生当晚,我朋友关文杰将我送往禹都人民医院住了十几天院后,感觉效果不好,就转院去西安唐都医院住院治疗一周,从西安唐都医院回来后又在禹都人民医院住了几天,出院后一直在家静养至今;2、证人牛淑珍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12月28日21时许,我丈夫李天保驾驶无牌马三轿车在学苑路立交桥北华林逸墅门口与一辆皮卡车相撞,我丈夫本身有心脏病,发生事故后是他朋友关文杰给我打的电话并报警,我和他朋友一起先把李天保送往禹都人民医院,后连夜送往西安医院,我丈夫现在还在西安;3、证人关文杰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12月28日21时许,是我朋友吕佑平给我打电话,说朋友发生交通事故让我帮忙,当时我家离事故现场非常近,我就赶快到达事故现场,到了以后看见我本村李天保,我就赶快救人,救完人后我拨打122事故电话报警;4、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主要内容:2013年12月28日20时20分许,经李天保朋友吴文杰电话报称:李天宝驾驶无牌马自达轿车在学苑路立交桥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办案民警李江、李广博勘查完现场后到医院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李天保因受伤连夜转往西安唐都医院。经办案人电话通知后李天保于2014年11月24日到交警队事故科接受调查;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各一份、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六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直通车”机动车保险单(正本)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各一份;6、被告人李天保机动车驾驶证一份,证实被告人李天保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起始日期为2010年9月7日,有效期为六年;被害人张少辉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两份、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一份;7、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盐)公(司法)鉴(尸检)字(2013)11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结论死者张少辉系胸腹部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8、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晋公交认字(2013)第001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李天保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张少辉在此事故中无责任,;9、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户口注销证明,证实张少辉已死亡;(二)、证明被告人身份的证据被告人李天保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人李天保、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运城市盐湖区,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上王乡上王村八组;有关民事赔偿调解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及李天保与董军杰所签协议各一份,证实被告人李天保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李天保承担事故双方的全部车损,并赔偿被害人亲属误工、陪床、护理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万元且已履行。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天保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李天保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并已履行,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天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董晓芬代理审判员 梁晋芳人民陪审员 杨 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方园附:1、送达信息表法律文书(2015)运盐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盐湖区检察院收件人当事人李天保受送达人送达人董晓芬、赵方园上诉状递交地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办公室2、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10-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