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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张传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208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女,1962年3月16���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张传银,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与被执行人张传银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88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红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禹执字第002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勋代理审判员  葛洪乾代理审判员  李忠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