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张传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208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女,1962年3月16���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张传银,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与被执行人张传银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88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红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禹执字第002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勋代理审判员 葛洪乾代理审判员 李忠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