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宏民二初字第0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辽阳中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盾构机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中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盾构机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宏民二初字第00008-1号原告:辽阳中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毅书,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军,男。委托代理人:张科,女。被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盾构机分公司。负责人:杨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中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盾构机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辽宏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以“可以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中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6.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618.00元,由原告辽阳中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作英代理审判员 李 岩代理审判员 付娇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