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执字第28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黄某与覃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2818-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331。被执行人:覃某,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7026。黄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覃某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某于2014年7月15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覃某与黄某共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翠微西路8号4栋2单元102房。因申请执行人黄某拒不缴纳评估费,导致该房屋无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故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珠香法执字第28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志欢审判员袁海平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敏聪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