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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冯阿光与王奉栋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邹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冯阿光被执行人王奉栋申请执行人冯阿光,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王奉栋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62528.8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4日拍卖被执行人王奉栋抵押的房屋,以228000元履行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冯阿光与被执行人王奉栋借贷纠纷一案予以执结。审判员 孔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德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