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845号原告:王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兴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敏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