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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845号原告:王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兴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敏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