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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徐启强与宁夏石嘴山市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启强,宁夏石嘴山市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966号申请执行人徐启强,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执行人宁夏石嘴山市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贺兰山南路247院7栋1号。法定代表人贾继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49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人宁夏石嘴山市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夏石嘴山市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石嘴山市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壹万捌仟贰佰玖拾柒元整(小写:18297元),或扣押、查封、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岳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毛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