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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郑鑫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郑鑫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宛龙刑初字第232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郑鑫,别名李淑浚,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卧龙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野县)。2014年5月30日因盗窃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强奸,于2014年9月2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执行逮捕。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郑鑫犯强奸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郑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3日中午,被告人李郑鑫以见面聊天为名,约打工时认识的南阳师范学生李某3见面,并将李某3约至自己位于南阳师范学院西区对面十二里河暂住处,对李某3实施了强奸。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郑鑫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付某、陈某1、曾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郑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辩称,我与被害人系男女朋友关系,我没有强迫她,不构成强奸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被告人李郑鑫和南阳师范学院大三学生李某3通过南阳智汇微生活办公室介绍,同到深圳市住友电子公司做假期兼职工作,被告人李郑鑫以南阳师范学院美术系学生李淑浚的身份与被害人李某3相识。假期打工结束后,二人先后回到南阳。2014年9月23日中午,被告人李郑鑫以见面聊天为名,将李某3带到位于南阳师范学院西区对面十二里河暂住处,在交谈过程中,李郑鑫不顾李某3的反抗,威胁李某3如果不配合就让其怀孕,李某3害怕不敢反抗,被告人李郑鑫对李某3实施了奸淫。下午,被害人将被奸一事告诉了其朋友和同学。学校通知被害人家某后于2014年9月24日中午报警,将被告人李郑鑫抓获。经鉴定,在现场提取案发时使用的避孕套及卫生纸,检出的精液为李郑鑫所留。活体检验鉴定报告,李某3处女膜边缘撕脱。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物证(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卧龙岗派出所于2014年9月24日从被害人李某3处调取案发时李某3所穿的淡黄色内裤2、书证:(1)被告人李郑鑫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郑鑫年龄基本情况,说明李郑鑫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李郑鑫2014年5月19日因盗窃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行政拘留。(3)提取笔录、短信内容2014年9月25日卧龙岗派出所在被害人李某3的手机中调取了李某3与被告人李郑鑫的短信记录(4)被害人李某3与付洋的短信记录证实李某3将自己被李郑鑫强奸的事告诉了付洋,付洋让她报警,并将此事告诉了曾某的辅导员。(5)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6)检查笔录2014年9月24日14时15分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民警对李郑鑫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李郑鑫左肩处有长1.5CM、1CM的咬痕。3、证人证言(1)证人付某今年9月23日,李某3给我说她被人强奸了。当天下午两三点的样子,李某3在QQ上给我说她最宝贵的东西丢了,不想活了,我还以为她的贵重物品丢了,还给她开玩笑,问她是不是贞操丢了,后来看她说话的语气不一样,好像是默认了,我就给她打电话,她没接,说在上课,在我再三追问之下,她才说被人强暴了。我问她是谁强暴的,在哪,她说是她的一个同学,在那个同学校外的住处。我问她报案没有,她说没有,怕丢人,名声不好。我就劝她赶紧报案,后来我就催着她去报案,后来我就催着她去报案,她还是犹豫不决,我就要了她辅导员曾老师(女的,姓曾)的电话,打电话给曾老师说了这事,让她去报警。后来曾老师发短信给我说我反映的事情他们学校已经开始调查了,让我不要再打电话。我一直让她报,但是学校介入了这件事情,说是先调查一下情况再说,开始他们不建议报警,后来我听李某3说第二天李某3的父母来了,这个事情后来我就不清了。(2)证人陈某1证言昨天上午我们有课,上课的时候我们还见面,上到十一点半之后我就去吃饭了,吃完饭我就回宿舍了,但是李某3没有回宿舍,她也没有对我说去哪里,到中午两点四十左右,我刚洗完头发,正在擦头发的时候,李某3从外面回来了,她到门口的时候就抱着我们宿舍的另外一个叫葛某2的同学在哭,当时我们也感觉莫名其妙,不知道怎么回事,葛某2问她怎么了,她也不说话,后来她看见我,就放开了葛某2,后来我也问她怎么回事,她还是不说话,后来就收拾收拾上课了,后来我们在上课的时候,我观察她的表情,还是感觉闷闷不乐,到了晚上七点多一点,我已经到学校上晚自习,但是李某3没有来上课,过来一会,她给我另外一个同学打电话,让我到学校大门口见她,我见到她之后,我就问李某3:“你既然让我来,就是相信我,你就对我说说到底怎么了?”她一听这话,就一边哭,一边对我说她被人强暴了。然后继续抱着我哭,她一哭,我也不好意思再问什么。后来我们的班长葛某1也来了,我们系的陈某2书记和辅导员曾某也来了。她没有说被谁强暴了。说在一个租的房子里被强暴的。是强暴她的那个男生租的。班长葛某1、系陈某2书记和辅导员曾某不知道谁通知的,应该是李某3本人。(3)证人李某1证言昨天晚上九点多一点,我女儿李某3给我打电话,打电话是哭着给我打的,说她被人欺负了,她说是一个大四的学生,她问我是否报警,我当时脑子也有点乱,也没有给她回答,后来她就让他的老师给我讲,是她学院的党委副书记,姓陈,他说我是监护人,我应该拿主意,我当时想报案,但是害怕警察到学校调查,影响我女儿的学习,恐怕以后连学业也完成不了。我当时很犹豫,我就对陈老师说明天早上我一早去,等到了南阳再说,我一夜都没有睡,等到早上五点,就坐上班车来南阳,一直到中午11点四十五分左右才到的南阳市师范学院,见到我女儿及她的班长和学校的陈老师。到了学校之后,陈老师简单说了下情况之后,然后对我说,据他们了解,那个人不是他们学校的学生,可能是社会青年,我听到这种情况,我就决定报警,学校就给学校的片警打电话问怎么报警,后来那个警察就说让打110报警,然后我们就到你们这里来报案来了。(4)证人曾某证言2014年9月23日晚上大约七点半左右,我接到一个号码为152××××5388的号码,自称是我的学生李某3的哥哥,说李某3中午在学校被欺负了,让我给他辅导辅导,我以为是小女生之间发生矛盾了,就没太在意,就让李某3的班长葛某1去找李某3问问怎么事情,后来她哥哥一直给我打电话,而且口气很冲,也很着急,我就问了李某3的电话,直接给李某3打了电话。李某3就电话里哭着对我说他同校一个大四学长叫到出租屋内,然后把她强暴了。我就在电话里安慰了一会,我当时也安排了李某3的班长去见李某3,我接着就把事情报告给我们系的陈某2书记,陈某2书记接着就让我把这个事情说给了学生处的苏峰处长。然后我们就同时赶到学校的学生处的一个办公室,在学生处的办公室内,就有我和陈某2,苏峰,及李某3,我们问她了一些细节,她说是中午一点多的事情,吃完午饭,那个男孩让他去他的出租屋内,她也没有多想,就去了,谁知去了就被强暴了,当时她说这个人叫李淑浚,是学校美术系的人。她还说当时她反抗了,但是没有反抗成功。后来我们决定给李某3的父亲联系,和李某3的父亲联系上后,她父亲决定暂时不报警,等他来了之后再说,昨天上午她父亲十二点左右到的学校,到学校后,我们已经查了,这个李淑浚就不是我们学校的人,告诉了她父亲,她父亲得知强暴李某3的人有可能是社会上的人之后,就决定报警了,然后就陈某2就陪着他们报警了。(5)证人葛某1李某3是我的同班同学。昨天下午七点多的时候,李某3打电话给我说她不想去上课了,让我给她请个假,我以为她是跟她宿舍的同学发生矛盾了,问她她说不是的,我感觉她的声音是想哭的样子,就去找她。她在学校大门口进来右拐的地方,和宿舍里的两个女生(其中一个叫陈真真)在一起坐着。我见到她之后,辅导员正好给李某3打来了电话,李某3去一边接电话去了,在这期间,其中有一个叫陈某1的女生跟我说了李某3被强暴了,说是在一个出租屋里发生的事情,强暴她的人是她暑假打工的时候认识的。具体其它的细节我没再仔细问。李某3接完电话后,我们就在那等辅导员过来,然后我们就一起去学校办公室找领导去了。李某3没直接给我说这件事,但是她昨天到今天一直在哭,眼睛都是红红的,跟我说她自己很害怕,而且抱着我说自己不想活了,觉得自己很脏。据我了解,大学这三年她从来没谈过男朋友,我也没见过、没听过她和任何一个男的交往密切。在昨天中午以前,李某3没有任何异常。(6)证人陈某2证言2014年9月23日20时10分许,我在南阳师范学院,接到李某3的年级辅导员曾某电话,说是我们系一个女学生李某3在学校外一出租屋内被人强迫与之发生性关系。我让曾某打电话报告给学生处,随后我和曾某带着李某3到学校学生处一副处长办公室了。当时学生处一副处长苏峰在那,除此之外我和曾某还有李某3的一名宿舍同学和班长葛某1。当时李某3情绪比较激动,我和苏峰就在那安抚她的情绪,顺便了解情况。当时李某3告诉我她和强奸她的男子是今年7月份一起通过中介公司介绍到深圳打工认识的。李某3告诉我他们不是男女朋友关系。李某3告诉我,2014年9月23日中午吃过饭后,强奸她的那个男子给她打电话,约她到该男子的出租屋聊天,然后李某3就去了。到了该男子出租屋后,李某3和强奸她的那个男子聊了一会,然后没什么话说的时候,该男子就开始对李某3动手动脚。然后李某3就对强奸她的那个男子说:“你不是我男朋友,你不能动我”,当时李某3就反抗了,不让那个男的碰她,但是阻拦不住那个男的,那个男子随后强行把她的衣服给脱光了,李某3依然反抗,但那个男的仍然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李某3告诉我,被那个男的强奸之后,她就回到宿舍一直在那哭,之后李某3给她的一个男性朋友打电话,说了此事,当时她的那个男性朋友让她报警。然后李某3跟班长葛某1说了这个事,班长认为报警之前应该和老师说,然后李某3就给她们年级辅导员曾某打电话说了此事。当时李某3发生了这个事情之后,情绪比较激动,也不敢让家里知道,我们把李某3带到学生处后,就做李某3的思想工作,安抚她的情绪,让她先和家里取得联系。然后李某3打电话给她父亲说了此事,她父亲当时也不知道该怎么办,让李某3晚会再打电话,过了一会她给他父亲打电话,她父亲给我们说,害怕李某3以后上学和名誉受到影响,也害怕李某3再受到报复伤害,想着先不报警。但是我们给李某3父亲讲,让他第二天到学校来。然后今天中午12时许,李某3父亲赶到了学校。经我们了解,李某3说强奸她的那个男的告诉过她,说是南阳师范学院美术系大四学生,但是我们经过美术系书记调查以后发现学校没李某3说的那个人。我们和李某3父亲商量之后就决定报了警。(7)证人葛某2证言李某3是我的同学,我们已经在一起两年了,我们在同一个宿舍住。2014年9月23日中午回到宿舍后,她就一直抱着我哭,但是没有给我说啥。我问她是怎么回事,但是李某3没有告诉我原因。她什么也没有给我说。她一直抱着我哭。后来因为下午我还有课,所以我就去上课了,李某3也出去了,具体干什么去了我不知道。(8)证人吴某证言,证实李郑鑫对一部分人说自己叫李郑鑫,对有的人说自己叫李淑浚。有相当一部分人叫他李淑浚;李郑鑫谈过一个女朋友,南阳师院法律系,叫李某2,二人是2014年9月份分手的。(9)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和李郑鑫谈恋爱,4月13日彻底分手。分手原因:李经常使用暴力殴打我,而且认识初期说自己是师院学院美术系的学生。三个月才说真相,我觉得目的是为了追我;我记得他偶尔使用李淑浚的名字。4、被害人李某3陈述:我叫李某3,我要报案,我被人强奸了。这个人自称叫李淑浚,家是邓州的,我不知道是真是假。就是今天我约他见面,被你们抓回来那个男孩。我俩是今年七月份,通过同一个中介介绍去深圳打工,进了同一个工厂,在那里认识的。在那里一个多月的时间,我们俩偶尔说话,没有特别深的交往。算是一般的同事关系吧。8月份我们先后回了南阳,回来之后我们也保持短信联系,他约我出来,但是就见过两次面,就是说说话而已。最后一次是昨天中午12点左右,李淑浚给我打电话我没接到,后来我看到未接来电后给他回过去,他问我中午有事没,吃饭没,并说想见见我,我就答应了,然后他在师院西区隔壁的路边等着我,见面之后他说让我去他住处,我也没在意,想着去就是说说话而已,就去了他在那居民区租住的房屋里。进去后,他一直在说自己与别人合伙开了一个兼职中介公司的事情,他屋里除了床没地方可以坐,我就坐在他的床上,后来他坐的离我比较近,我就坐到了床位部位,然后他让我站起来说要把凉席卷起来,我就站起来了。他把凉席卷起来之后,我们又坐在床上,他突然就把我按倒在床上,然后一只手按着我,一直手开始脱我的上衣,我当时上身里面穿的是吊带的内衣,外面穿的是一件粉色休闲外套,他先把我的胸罩揭开,又强行脱去我的外套和吊带内衣。我这时候一直在用手护着衣服不让他脱,还用手推他,因为他力气大,我反抗不过。他又用一只手和身子压在我上身,用另一只手去脱我裤子以及内裤,没多久就把我衣服脱光了。他开始快速脱自己的衣服,很快就脱完了,我这期间想跑,因为不知道他把我衣服扔哪了,也没敢跑。他脱完衣服后压着我,手里好像拆了一个避孕套,戴在阴茎上,强行把阴茎插进我的阴道,并且用嘴亲吻我,我记得我还把他舌头咬了一下,他特别愤怒,他和我发生关系时,我说他让他滚开,并说“我又不是你女朋友,你不能这样!”,但是他都不听,我就在他左肩膀上咬了一口,但是也没能阻止他继续强行和我发生关系。因为我咬他舌头和肩膀,他显得非常愤怒,我又想起最近网上出现的多起大学生失联、女大学生和黑车司机争执被杀案件,心里非常害怕,怕惹恼了李淑浚,他把我杀掉,于是就不敢再反抗了。另外他还对我说,如果不配合,就直接射到我体内,我害怕怀孕,也就不敢反抗了。他就一直在我阴道里弄,大约有三四十分钟的样子,他好像射精了,但是没有射到我身体里,具体射到哪了我也没敢看。等他起来坐在床边,我听见他拽纸巾的声音,后来他穿上了衣服,说自己要去洗脸,过了一会他洗完脸,在床上给我找到了我的衣服,我也穿上了衣服,我当时身体和心理都快崩溃了,想到了自杀。大约有二三十分钟后,我稍微好了一些,就走了。我没有呼救,因为我不敢喊,害怕他杀了我。我的衣服和身上没有粘上精液。我看见他的床头的地上湿了一片,地上还有好多擦拭过的卫生纸。发生关系时他始终都戴着避孕套。以前没有性行为,这是我第一次。没注意是否流血了。昨天所穿衣服没有洗,都在宿舍放着。在反抗时没有抓伤他,咬了他的舌头和肩膀。我的衣服没有被撕烂。2014年9月25日陈述:我是8月16日不打工,从此之后,只见过李淑浚两次面。联系不多,我们差不多一两周才有一条短信交流。他的QQ是25×××23,网名叫阿狸,我备注的名字叫李淑浚。我的QQ号是23×××50,网名叫落寞。他的出租屋是一家民房的三楼,是个单间,在三楼的正对着楼梯的那间房。房间有五六个平方,就放了一张床,一个桌子,旁边还有一个柜子,放了些杂物。同楼层有五六间房子。昨天中午去他的出租屋时,看到他的房东在家。他先把我的上衣两个袖子脱了,然后就把我的衣服从身子下面抽了出来。我害怕,我害怕他会杀了我。我这一段时间看新闻,大学生失联的多,很多都是因为争执被杀害了,所以我害怕我惹恼了李淑浚,他把我杀害了怎么办,他脱我的衣服时,我说不能脱,你又不是我男朋友。他的避孕套从哪里来的我没有看到,不知道。在他强行和我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我咬他了,他强行吻我,我就咬他的舌头,应该把他的舌头咬破了,另外我还咬他的肩膀了,把他的左肩膀咬了一个牙印。其他的反抗就没有,我害怕他打我,我咬了他之后,他就很恼怒,他说我再不配合,就把避孕套取了,让我怀孕。我当时也反抗不过,就也不敢再反抗了。发生性关系之后,在他暂住处大约又呆了二十分钟,我当时已经痛的站不起来了。我当时满脑子的这个事情丢人,有种活不下去的感觉,也不知道怎么办。我是走路回到宿舍的。回到宿舍,我就抱着同寝室的室友葛某2哭。因为当时我难受,害怕。有种不想活的感觉。他们问了我为什么哭,但是我感觉丢人,而且我说了,还害怕他们担心我。后来我对我驻马店的一个叫付洋的朋友说了这件事情,他听了之后,对我特别担心,也特别着急,当时就要我报警。他当时还问我要了我们辅导员曾某的电话,当时他就给我辅导员打电话了。我下午有课,当时李淑浚还在给我发短信,我当时脑子很乱,就想找个人说说,后来就给付洋当时发了个短信,说权当我这个妹妹死了,付洋一看到这个短信,就一直打电话追问我怎么回事,我当时实在是没有主意了,就对他说了这个事情。对他说这件事因为我信任付洋。他是我认的哥哥,家是驻马店的,我们两个关系很好,我有什么不懂的什么东西,都会问他,他都会给我指点。他今年26岁,在驻马店海尔售后上班。当天下午李淑浚先给我发了条短信,他问我好点没有,我说没有,后来到晚上六点多的时候,我给李淑浚又发了条短信:你今天中午动了我,我想知道你能不能给我一个说法呢!李淑浚说让我做他的对象,后来他说我要不愿意做他的对象他也不勉强我。我就回复他说:你本来就不喜欢我,如果你喜欢我,你今天就不会不理我的态度,我反抗你也不会不理我。后来他就不再和我说话了。到晚上七点多,我就给我宿舍最好的朋友陈某1说了这件事,这个时候,曾某也已经接到我哥哥付洋的电话,后来就让我们班子联系我了,然后就让我到学校学生处,老师问了那个人的情况,我说是本校大四美术系室内设计专业的学生,后来老师就让我和家里联系,我父亲听了之后,说他第二天来,来了之后,再做决定报警不报警,昨天上午十二点左右,我父亲李某1来了之后,老师对他说李淑浚是社会的人,不是学校的人,所以决定报警了。然后陈老师就陪着我报警了。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我认识李某3,她家是驻马店的,现在是师院环境旅游学院大三学生。我们是在深圳同一个地方打工,当时我们去的地方需要的是暑假短期工,而且只需要学生,我就通过朋友介绍以师院的学生名义进了住友电子厂、我们关系比较好,我们基本上有什么事情都能互相说,无话不谈。但还没有成男女朋友关系。我对李某3说我叫李淑浚,但是我曾经对她说过我叫李郑鑫,家是邓州的,师院美术系大四的学生。她认为我花心,不专一。和我是否处朋友还在考虑中。前天李某3对我说要去我住的地方看我,当时我有事,就没有去。她已经去过我的暂住处三四次。昨天上午,我给她打的电话,打了两次都没有接。后来电话回过来,说吃过饭了,然后我就约她到我住的地方玩。到了我住的地方之后,大约一点多,开始我们就在聊天,聊我的工作,就是说我和两个朋友准备开个兼职公司,但是各有各的意见,房子还没有找好,同时我还问问她上课的事情,然后我们就躺在床上说话。躺着躺着,后来我就给他垫了个枕头,然后她就躺在我的胳膊上,接着我们就搂在了一起,然后我把她搂在怀里,将她的衣服脱了,然后我就脱了衣服,带上避孕套,就和李某3发生了性关系,我阴茎插进李某3的阴道内,大约过了一二十分钟,后来我有电话了,就不做了。李某3昨天上身穿个粉红色的外衣,里面是背心,还有个黑色的胸罩;下身穿的是牛仔裤,还有个黑色的内裤。李某3的衣服是我脱的。她当时有点害羞。脱她的上衣的时候,我把她抱起来了,脱裤子时就躺在床上了。我的衣服是我自己脱的。我当时没射精。避孕套扔我门口的垃圾桶里了,每天房东会收拾,不知道收拾没有。避孕套是我以前有女朋友,买的有,就在我暂住处放着。当时我和李某3发生关系时她没有反抗。她咬了我一口咬在我的左肩膀上,是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咬的。我也不知道李某3为什么咬我,她开始说要咬我一下,我说别咬脖子,后来就咬了我的左肩膀上。李某3和我发生关系后,下身流的有血,我用卫生纸给她擦了之后扔垃圾桶了。事后我就去卫生间洗澡去了。洗完澡后,她说她要上课,然后我就送她去了学校,我接着就去看房子。到晚上六点多,她给我发短信,说我动了她,问我怎么办。我就回短信让她做我的女朋友(我是真的喜欢他,而且已经和她发生关系了,不能不负责),她说我有对象,而且不专一,我说我只能保证这样,后来我手机没钱了,就没有回她的消息。我等到七点多,我手机缴完费,我又给她在QQ上留了言,但是她一直就没有再理我,今天上午上午她给我打电话说要见我,我就等着她,直到今天中午,约我在师院中餐厅见面,后来就被你们在师院中餐厅带回来了。我和李某3之前不是男女朋友关系,但今天上午电话中同意做我的女朋友了李郑鑫于2014年9月25日25时42分至2014年9月25日16时52分在南阳市第一看守所的供述:我和李某3在深圳打工时关系一般。同一个岗位,不同班次,偶尔在一起聊天。我是先回南阳,她后回到南阳。她8月底回到南阳后我们见过四五次面,有两次是她去我所在的网吧找我,其中一次是我向她接英语四六级考试的资料。我们没有在一起吃过饭。在深圳的时候我就跟她说我是南阳师范学院美术专业的学生,我说我叫李淑浚。说是师院的学生,因为当时去工厂打工时需要,如果是学生身份,假期结束了就好辞职。最近我们还是一般关系。9月23日中午,我给她打电话约她见面,也没说具体啥事。她后来就来了,我俩在师院西区对面的路边见的面,后来我就领她到我的出租屋里去了。她去过我的出租屋两次。大概是九月七八号和十来号。一次是上午,一次是下午。好像都有邻居在,应该看见了她和我一起去屋里了。9月23日中午,进屋之后,我俩坐在床上聊天,后来她就脱了鞋子,躺在我的床上,我也就躺在床上,聊着聊着,我俩就抱在一块了,大约抱了十来分钟,然后我就开始脱她的衣服,先是脱了她的上衣,又脱去了她的吊带背心,然后又脱去了她的胸罩,后来我又脱去了她的牛仔裤和内裤。然后我俩开始接吻,她亲我的脖子,还准备咬我脖子,我问她干啥,她说想咬一口做个记号,我说咬脖子的话留个痕迹会被别人看见,于是她就咬了我左肩膀一口。准备发生关系的时候,她有点害羞,用手推了我一下,说“会怀孕的”我说那就戴避孕套,她又问戴避孕套会不会怀孕,我说不会,然后我就从床头边有个柜子上面的盒子里面拿了一个避孕套,戴上之后,我就开始插进她的阴道,她说疼,我看看了,有一点血流出来,我给她说她流血了,她说这是自己第一次,我这才知道她是处女。然后我俩就继续发生性关系,边做边聊,我问她喜欢不喜欢我,她还点了点头,后来做了一二十分钟,我有一个叫吴某的朋友给我打电话,我就停止了和李某3发生关系。我拿卫生纸把避孕套取下来包了起来,扔到门口的垃圾桶了。然后洗完澡、穿好了衣服,再回房间时她已经穿好了衣服,我还给她打了洗脸水,她梳洗了一下,我就送她去上学了。后来把纸扔门口垃圾桶了。当天晚上六点多的时候,我发短信给她问候,她说我中午动了她,要我给她个说法,我说我要她做我女朋友,她不相信。后来我手机欠费了。第二天我俩又短信联系,我觉得她也没啥异常的,中午吃完饭,她约我在学校食堂见面,我去见面的时候被警察带走了。6、鉴定意见(2)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活体检验鉴定报告(宛)公(伤)鉴(法医)字【2014】0797号被害人李某3右前臂下出血1.cmx1.cm,处女膜边缘撕脱,未见血性渗出。(2)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生物物证检验报告(宛)公(伤)鉴(DNA)字【2014】1083号在李郑鑫的垃圾桶包有避孕套的卫生纸的精斑检出李郑鑫。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郑鑫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辩称与被害人系男女朋友关系不构成强奸罪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综合考虑被告人李郑鑫的犯罪性质及犯罪情节、后果、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郑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梅振焕审 判 员  蔡 军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