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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2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大福、刘春旭与黄加洪、李琼、成都市宏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罗天羽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大福,刘春旭,黄加洪,李琼,成都市宏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罗天羽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916号原告周大福,男,汉族,1971年10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刘春旭,女,汉族,1975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被告黄加洪,男,汉族,1974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李琼,女,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成都市宏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邛崃市卧龙镇金龙村。法定地标人黄加洪。被告罗天羽涵,男,汉族,1991年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原告周大福、刘春旭与被告黄加洪、李琼、成都市宏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罗天羽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大福、刘春旭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大福、刘春旭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大福、刘春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1.5元,由原告周大福、刘春旭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福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牟志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