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林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王清武申请执行李振江农业承包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武,李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林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王清武,男,1969年5月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某某市某某农场。被执行人李振江,男,1954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某某市某某林业局。申请执行人王清武与被执行人李振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4)黑林民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清武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清武与被执行人李振江于2015年5月29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严格按和解协议自动履行,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清武与被执行人李振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忠林审判员 郭兆林审判员 李安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建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