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市民初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罗仕荣、刘显敏与阿克苏市聚财家俱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仕荣,刘显敏,阿克苏市聚财家具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1809号原告罗仕荣。原告刘显敏。委托代理人范永红,阿克苏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阿克苏市聚财家具店。经营者姚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仕荣、刘显敏诉被告阿克苏市聚财家具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仕荣、刘显敏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被告已和解,由被告向原告支付4800元,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仕荣、刘显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罗仕荣、刘显敏负担。审判员 陈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心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