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行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马玉林与九台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及九台市东湖镇人民政府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一审补正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九行初字第9-1号本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对原告马玉林诉被告九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第三人九台市东湖镇人民政府不服拆迁许可行为一案作出的(2015)九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被告九台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郑拓,局长。第三人九台市东湖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林海,镇长。原告马玉林诉被告九台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及第三人九台市东湖镇人民政府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一案,”更正为“被告九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郑拓,局长。第三人九台市东湖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林海,镇长。原告马玉林诉被告九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第三人九台市东湖镇人民政府不服拆迁许可行为一案。”审 判 长 于丽颖审 判 员 范显玖代理审判员 崔大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齐艳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