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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7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颜聿泽与未央区建章路街道新民村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未央区建章路街道新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未民初字第07102号原告颜某某,男。法定代理人党某某,女,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连江海。委托代理人刘晶。被告未央区建章路街道新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强,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党某某,男。原告颜某某与被告未央区建章路街道新民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晶,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被告向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每人36730元。其系被告村民,且为独生子女,按规定被告应向其支付分配款73460元,但被告一直拒绝给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上款,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按照其村规民约,凡嫁出的姑娘一概不享受村民待遇,原告系嫁出姑娘的子女不应享受分配权益,且独生子女的奖励应由独生子女的父母主张权利,故原告诉请应予驳回。经审理查明,原告之母党某某系被告村的嫁城女,原告出生后于2005年9月26日随母落户在被告村。2014年3月,被告向村民每人发放征地补偿款36730元,未给原告分配,酿成本诉。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要求被告按一人份额分配独生子女奖励的诉请。庭审调解,因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未果。以上事实,有户籍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出生后户口即登记在被告村,系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请求参与分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村规民约关于嫁出的姑娘不享受村民待遇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以原告母亲为嫁城女,认为原告无权参与分配,于法无据,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系嫁城子女,原告之父非被告集体组织成员,故原告可按50%享受村民待遇。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关于独生子女奖励部分的诉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未央区建章路街道新民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颜某某支付征地补偿款18365元。案件受理费16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000元,被告承担636元,被告承担部分与上述付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魏 钰人民陪审员  张金为人民陪审员  白 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祎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