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行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廖某与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行初字第167号原告廖某。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德政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K3172469。法定代表人华振强,局长。原告廖某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原告在举证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因案件与本院工作人员有关,申请本院回避,要求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收到原告提出的申请后,本院依法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深中法立复字第21号《关于原告廖某诉被告深圳市公安��龙岗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的指定管辖函》,指定该案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黎开颖人民陪审员 欧肖玲人民陪审员 孙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玉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