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秀峰与永济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秀峰,永济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保字第62号申请人王秀峰,女,汉族,1952年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淼,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斌,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永济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长义,董事长。申请人王秀峰与被申请人永济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9日以无法提供合法担保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秀峰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秀峰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申请人王秀峰。代理审判员 杨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