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古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袁旭珍与黄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旭珍,黄世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555号原告袁旭珍,女,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黄世强,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旭珍诉被告黄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旭珍以被告已经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并承诺愿还清余款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原告袁旭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旭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旭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守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游顺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