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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黄家义与金晨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义,金晨晨,李居强,李忠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504号原告黄家义,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金晨晨,男,199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施广勇,台儿庄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居强,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忠义,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家义、金晨晨与被告李居强、李忠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家义、金晨晨于2015年5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家义、金晨晨撤回对被告李居强、李忠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家义、金晨晨负担。审 判 长  马洪涛人民陪审员  殷翔翔人民陪审员  张 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