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黄家义与金晨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义,金晨晨,李居强,李忠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504号原告黄家义,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金晨晨,男,199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施广勇,台儿庄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居强,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忠义,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家义、金晨晨与被告李居强、李忠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家义、金晨晨于2015年5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家义、金晨晨撤回对被告李居强、李忠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家义、金晨晨负担。审 判 长 马洪涛人民陪审员 殷翔翔人民陪审员 张 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