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魏福存与赵金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福存,赵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802号申请执行人魏福存。被执行人赵金柱。申请执行人魏福存与赵金柱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了(2014)兴民初字第1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福存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将案件委托遵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予以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4)兴执字第1857号民事判决书已委托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中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利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