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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魏福存与赵金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福存,赵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802号申请执行人魏福存。被执行人赵金柱。申请执行人魏福存与赵金柱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了(2014)兴民初字第1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福存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将案件委托遵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予以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4)兴执字第1857号民事判决书已委托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中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利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