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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代俊清与姚国勇、北京富荣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俊清,姚国勇,北京富荣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1875号原告代俊清,男,汉族,1969年12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姚国勇,男,汉族,1978年1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被告北京富荣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法定代表人王春付。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俊清诉被告姚国勇、北京富荣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代俊清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姚国勇、北京富荣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代俊清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俊清撤回对被告姚国勇、北京富荣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代俊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