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字第0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单琳与陵丰泽家居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061-2号申请执行人:单琳,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铜陵丰泽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法定代表人:罗康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民二初字第008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执行人铜陵丰泽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皖G×××××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越野客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钱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