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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施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何在东与杨朝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施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何在东。被执行人杨朝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施民二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杨朝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朝林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何在东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720元,但被执行人杨朝林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朝林在施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62390000003******的存款20930元(含执行费210元),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每月冻结存款2500元,2016年2月冻结存款9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志伦执行员  杨余春执行员  杨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