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商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开树与曹成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树,曹成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491号原告:王开树,男,1971年1月8日生,汉族,平原县。被告:曹成波,男,1982年10月15日生,汉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开树诉被告曹成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开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曹成波的银行存款3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物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立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兴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