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溧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常州市坚力橡胶有限公司与常州市瑞腾塑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坚力橡胶有限公司,常州市瑞腾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坚力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卫兴。被执行人常州市瑞腾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旧县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邱东兴。常州市坚力橡胶有限公司与常州市瑞腾塑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武山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常州市瑞腾塑胶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州市坚力橡胶有限公司货款12104元,并承担该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自2013年6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诉讼保全费163元,合计238元,由常州市瑞腾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因常州市瑞腾塑胶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常州市坚力橡胶有限公司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州市瑞腾塑胶有限公司负债较大,并有多案正在被本院执行,其厂房和土地正在另案拍卖处理中。本院通过有关协助执行单位,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常州瑞腾塑胶有限公司的其它财产状况,但未能查到其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厂房和土地进行了评估,且正在依法拍卖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4)武山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处置分配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云华执行员  鲍进平执行员  许长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鹏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