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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商初字第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逗逗与江苏省连云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新浦汽车总站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逗逗,江苏省连云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新浦汽车总站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商初字第0162号原告张逗逗。被告江苏省连云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新浦汽车总站,住所地在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路19号。负责人王平,站长。委托代理人王树成,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逗逗与被告江苏省连云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新浦汽车总站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逗逗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逗逗承担。审判员  韩兆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晓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