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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商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昌占武与福建广海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占武,福建广海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0605号原告:昌占武。被告:福建广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东园镇后岗村垵头***号。组织机构代码:55957245-6。法定代表人:陈其栖,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占武诉被告福建广海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昌占武以被告福建广海船务有限公司已支付全额涉案工资款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昌占武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占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昌占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妮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