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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冀君与张家口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君,张家口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河北新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5号原告冀君,农民。被告张家口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财富中心A座9楼。法定代表人詹申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家口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纬三路六号辽海大厦13层。代表人李晓文,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新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高新区市府西大街3号财富中心写字楼。法定代表人张西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君与被告张家口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河北新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52元,依法减半收取36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孙志斌审判员  崔 宇审判员  苏东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