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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栟民初字第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吴义成与张生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义成,张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栟民初字第0495号原告吴义成,农民。委托代理人汤德林,如东县栟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义成诉被告张生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金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开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