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400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王靖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