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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400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王靖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