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执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韩天宝与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天宝,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0356号申请执行人:韩天宝,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韩天宝与被执行人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池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池劳仲裁字190号仲裁裁决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9876)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开户名称: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账户13×××9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俐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