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沙河市小屯桥汽车队与李聚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沙河市小屯桥汽车队,李聚锁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保字第17号申请人沙河市小屯桥汽车队负责人程书芳,经理地址沙河市。被申请人李聚锁,男,汉族,1960年7月16日生,住沙河市。申请人沙河市小屯桥汽车队与被申请人李聚锁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聚锁银行存款3,269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沙河市小屯桥汽车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聚锁银行存款3,269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进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申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