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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代铁刚与张洪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铁刚,张洪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704号原告代铁刚,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扶余县。被告张洪亮,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代铁刚诉被告张洪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代铁刚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1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玉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