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代铁刚与张洪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铁刚,张洪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704号原告代铁刚,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扶余县。被告张洪亮,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代铁刚诉被告张洪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代铁刚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1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玉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