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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北初字第0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何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北初字第01118号原告马某某,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票市。被告何某,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好,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邹晓光人民陪审员  段锦辉人民陪审员  陈桂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金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