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北初字第0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何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北初字第01118号原告马某某,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票市。被告何某,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好,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邹晓光人民陪审员 段锦辉人民陪审员 陈桂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金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