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执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张陶与陆振华、王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陶,陆振华,王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1511号申请执行人张陶。被执行人陆振华。被执行人王慧。张陶与陆振华、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速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陆振华、王慧应于2015年2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张陶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49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陆振华所有的坐落于溧阳市嘉丰新城二区24幢1-502室的房屋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了拍卖,现拍卖已成交,并将拍卖款项分配完毕,申请执行人分配到17990元。现被执行人已无相关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2014)溧速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岳执行员 李建伟执行员 陶 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游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