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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3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巴彦淖尔市三昌绒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307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法定代表人韩啸鸣,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三昌绒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文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三昌绒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三昌绒毛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全部由法院依法查封、已进入拍卖程序暂时无法执行,待有条件时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平安公证处作出的(2014)巴平执字第9号公证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志勇执行员  董 弘执行员  魏慧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