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黄德勇与张敏、邓郁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勇,张敏,邓郁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253-1号原告:黄德勇,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梁庆才,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文基,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敏,女,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邓郁武,男,196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勇诉被告张敏、邓郁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德勇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德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德勇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黄德勇负担。审判员  李钦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车燕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