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商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吴桂保、张付草、吴胜林、王伟星、王卫华、王长春、张胜超、杨志德、杨志果、吴耀奎、许荣淳诉王开国、李怀信、山东费县方正兔业有限公司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保,张付草,吴胜林,王伟星,王卫华,王长春,张胜超,杨志德,杨志果,吴耀奎,许荣淳,王开国,李怀信,山东费县方正兔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488号原告:吴桂保,男,汉族,1975年12月10日生,住平原县原告:张付草,男,汉族,1946年8月14日生,住陵县原告:吴胜林,男,汉族,1974年3月27日生,住陵县原告:王伟星,男,汉族,1974年11月16日生,住陵县原告:王卫华,男,汉族,1964年1月19日生,住陵县原告:王长春,男,汉族,1977年4月15日生,住陵县原告:张胜超,男,汉族,1992年2月10日生,住陵县原告:杨志德,男,汉族,1969年7月8日生,住陵县原告:杨志果,男,汉族,1976年10月10日生,住陵县原告:吴耀奎,男,汉族,1948年7月2日生,住陵县原告:许荣淳,男,汉族,1963年3月30日生,住陵县诉讼代表人:吴桂保,男,汉族,1975年12月10日生,住平原县诉讼代表人:吴胜林,男,汉族,1974年3月27日生,住陵县诉讼代理人:张建新,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开国,男,汉族,1969年9月18日生,住平原县被告:李怀信,男,汉族,住临沂市费县被告:山东费县方正兔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保、张付草、吴胜林、王伟星、王卫华、王长春、张胜超、杨志德、杨志果、吴耀奎、许荣淳诉被告王开国、李怀信、山东费县方正兔业有限公司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开国、李怀信、山东费县方正兔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秀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