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周民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费建生与谢翠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建生,谢翠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周民初字第00282号原告费建生,男,1971年2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佳,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其凯,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翠美,女,1978年11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建生与被告谢翠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费建生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费建生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建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50元(费建生已预交),由费建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