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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周民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费建生与谢翠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建生,谢翠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周民初字第00282号原告费建生,男,1971年2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佳,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其凯,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翠美,女,1978年11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建生与被告谢翠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费建生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费建生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建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50元(费建生已预交),由费建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