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何亮平与李小锋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亮平,李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437号申请执行人何亮平,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现住陕西省。被执行人李小峰,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现住陕西省。本院在执行何亮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560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李小峰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执行人李小峰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85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960元、申请执行费56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何亮平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小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5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曹 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丽 搜索“”